(2013)台椒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姚秀花与王仙招、周卫东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花,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姚秀花。委托代理人:翁利亚。被告:王仙招。被告:周卫东。被告:周卫兴。被告:周卫迪。被告:周冬芳。原告姚秀花为与被告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秀花的委托代理人翁利亚,被告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秀花起诉称:原告姚秀花之夫周日法(又名周玉法,已故)与周阿寿及周玉根(已故)均为周林寿与徐二妹生育的儿子,五被告为周玉根的妻儿。周林寿与徐二妹在世期间,有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汇海乡山东村染店里(现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279号)老屋三间半,面积共105m²,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林寿去世,周阿寿与原告姚秀花之夫周日法相继被送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陈岛当学徒,1955年,两人被国民党带到台湾地区,从此与大陆亲人失去联系。2002年2月,周阿寿回大陆寻根问祖,得知父母留下的三间半老屋都被周玉根申请登记在自己及妻儿名下。2003年,又得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星星村(以下简称星星村)进行旧村改造,房屋已全部拆除。原告姚秀花之夫周日法与周阿寿、周玉根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祖传老屋享有同等继承权,三间半老屋应由被告继承一间半,周阿寿与原告姚秀花之夫周日法各继承一间。原告姚秀花与周阿寿遂根据星星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文件的规定要求安置,但由于周玉根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姚秀花对原有房屋的继承份额丧失,不能得到安置。相关事实已经椒江区白云街道星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星星村委会)、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台州市信访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国土分局)及相关人员的证实。综上,周玉根在没有确定两个弟弟在台状况及父母遗产尚未分割情况下,擅自将祖传房屋登记在自己及妻儿名下,侵犯了原告姚秀花的继承权。五被告作为产权共有人及周玉根的法定继承人,应向原告姚秀花赔偿损失。根据星星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79号文件,每间房屋回购价为300000元人民币,故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00000元人民币。被告王仙招答辩称:原告姚秀花对房屋享有份额,房屋已登记在被告王仙招等人名下,同意向原告姚秀花赔偿300000元人民币。被告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均答辩称:原告姚秀花对房屋享有份额,同意赔偿300000元人民币。原告姚秀花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周玉根出具的《关于我弟玉法、玉泉要求归还祖屋屋基的报告》,证明周玉根、周阿寿、周日法是兄弟;2.星星村村民于2012年5月3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周玉根、周日法、周阿寿是周林寿、徐二妹生育的三个儿子;3.被告王仙招于2012年5月3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周阿寿又名周玉泉,周日法又名周玉法;4.台湾地区新北市永和区户政事务所出具的户籍誊本,证明姚秀花与周日法系夫妻;5.台湾地区新北市永和区户政事务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誊本,证明周日法死亡的事实;6.周凌峰、周荣泰出具的声明书,证明原告姚秀花与周日法的子女自愿放弃讼争房屋的继承及有关的损害赔偿权利;7.星星村委会于2013年1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王仙招与周玉根系夫妻,被告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系二人子女;8.周玉根的户籍信息、死亡证明,证明周玉根已亡故,五被告系周玉根的法定继承人;9.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证明祖传房屋的地址及四至墙界情况;10.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证明周玉根将祖传房屋作为自己及妻儿的共有财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11.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证明祖传房屋是三间半平房,周玉根将五被告作为共有人,并申请拆掉两间半,新建楼房两间;12.建房许可证,证明有关部门于1989年1月5日批准周玉根建房;13.星星村委会于2013年6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山东村染店里与赤山东路279号地址相同;14.周阿寿、原告姚秀花出具的《关于“祖传房产按规定要求给予安置”的申请报告》、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周阿寿、姚秀花等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开发区国土分局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原告起诉陈述属实;15.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台开(2003)79号文件、台开(2003)176号文件,证明祖传房产可以根据面积分配安置房,如果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套房按300000元人民币回购。被告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均未提供证据。原告姚秀花提供的证据,被告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质证如下:对证据1至15均予以认可。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姚秀花提供的证据4、证据5,系有关户政事务所出具的誊本,证据6已经过公证,证据7、证据13,系被告等人所属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据8中的户籍信息及证据14,加盖了有关部门的印章,上述证据形式完整,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姚秀花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8中的死亡证明,五被告虽认可,但相关证据涉及身份关系,证据1与证据3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对两份证据中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证据2证人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8中的死亡证明,系复印件,不予采信;原告姚秀花提供的证据9至12及证据15,五被告虽认可,但相关证据或为公文或涉及不动产权属等问题,原告姚秀花未提供原件,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周玉根系星星村村民,现已亡故。周阿寿、周日法系周玉根的兄弟,原告姚秀花系周日法妻子,与周日法生育了女儿周凌峰、儿子周荣泰,被告王仙招系周玉根妻子,被告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为周玉根与被告王仙招的儿女。周阿寿与原告姚秀花之夫周日法早年前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陈岛当学徒,后前往台湾地区。1980年12月26日,周日法病故。1988年10月,周玉根将位于原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椒西镇赤山东路279号的三间半祖传老屋以自己名义进行房产登记。同年12月,土管部门批准周玉根拆除其名下三间半老屋,建新房两间。周玉根仅拆除两间半老屋,未拆除的一间老屋由其亲戚徐玉英居住。多年后,原告周阿寿返乡探亲,并向周玉根要求保留尚未拆除的一间老屋。1995年,徐玉英去世,未拆除的一间老屋闲置,并于1996年被拆除。周日法与原告姚秀花的儿女周凌峰、周荣泰已声明放弃对本案讼争房屋的继承及有关的损害赔偿权利。本院认为:五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姚秀花为台湾地区居民,本案为涉台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祖传老屋,在未发现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进行法定继承。周阿寿、周日法、周玉根为兄弟,系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若周玉根享有继承权,周阿寿、周日法一样享有继承权。周日法亡故后,原告姚秀花与周凌峰、周荣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继承周日法的遗产。现原告姚秀花要求五被告赔偿继承权受侵害造成的损失300000元人民币,五被告予以认可,而周凌峰、周荣泰已明确放弃对本案讼争房屋的继承及有关的损害赔偿权利,故原告姚秀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姚秀花3000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人民币(原告姚秀花已预付),由被告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姚秀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仙招、周卫东、周卫兴、周卫迪、周冬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林 颂审 判 员 林 平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