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1761、27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周建平、倪泉龙与周家淼、绍兴艺丽绣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倪泉龙,周家淼,绍兴艺丽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761、2737-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申请执行人:倪泉龙。被执行人:周家淼。被执行人:绍兴艺丽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2012)绍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0日、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艺丽绣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柯北工业园区宝龙工业园26、29、32、33幢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为6708.84平方米、总土地使用面积5895.0平方米,26、29幢房产已出租,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