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马彦与王成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王成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马彦。被告王成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与被告王成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彦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12.50元。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