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万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鹏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初,原、被告协商合伙购买一辆重型卡车给石油单位配属,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被告支付7500元首期购车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分次向被告支付共计230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23000元,包括于2010年11月15日所借的7500元,约定同年4月1日归还,期满后,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协商买车给石油单位配属属实,原告先后给被告支付了230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给原告出具的23000元借条中包括2010年11月15日原告付给被告的7500元。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但因原、被告之���从未协商过借款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协商合伙买车给石油单位配属,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给被告支付首期购车款7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分次向被告支付共计23000元,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的23000元含2010年11月15日原告支付的7500元,约定同年4月1日归还,被告未收回原出具的7500元的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款本金的归还及利息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利息,但在庭审中,被告同意给原告支付一定的利息,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某某归还原告万某某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4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