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冠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姚某与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姚某,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冠县财政局干部,住冠县。被告鲁某甲,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政府安监局干部,住冠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姚某与被告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缺席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认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出现矛盾,2009年后特别是2011年9月份孩子上大学后,两人矛盾逐渐升级,被告经常不归,直至2012年2月12日离开家正式分居。2012年清明节假期,被告正式提出离婚,原因是被告已经找了个人共同生活,之后又多次提出离婚,2012年5月10日被告搬离租赁房后失去联系,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个人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被告鲁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鲁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鲁某乙。2012年2月被告离开原告外出未归,从此原被告分居生活,分居后被告一直未能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以上事实,有姚某与鲁某甲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性格不合,经常因琐碎事情发生矛盾,婚后多年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未能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分割的财产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明,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姚某与被告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龙人民陪审员  路 岩人民陪审员  张彩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朝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