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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宝合与王根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合,王根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650号原告:李宝合。委托代理人:徐荐土。被告:王根土。委托代理人:虞伟庆、楼寒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合诉被告王根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根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合撤回对被告王根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