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杭州伊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瑞达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伊牧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瑞达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25号原告:杭州伊牧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安庆云。被告:杭州瑞达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福。原告杭州伊牧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瑞达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因其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庆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YM20120311《棉织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件《订货单》。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棉织品,合同总价为实付人民币182000元(已包含运费);交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20天内分批交货;结算期限及方式:即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具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金额为1820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给原告。此外,原、被告双方还针对订购的货物品名、规格、材质数量、单价等制作了订货单,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1日期间,分批向被告交付了所订购的棉制品。然被告收货后仅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开具金额为50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但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同年3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但终因账户内无款而无法兑现。为此,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将被告起诉来院,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9232.8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棉织品购销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即被告向原告订购棉织品的事实。2、订货单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就被告订购的棉织品的款式、工艺要求、棉织品单价等内容进行约定。3、送货单七份,以证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棉织品的数量及棉织品货款总额的事实。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一份、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转账支票一份,以证明被告为履行付款义务,向原告开具了转账支票的事实。5、农村合作银行进账单、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退票通知书各1份,以证明因被告账户存款不足的原因,支票遭银行退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及提供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过查证核实,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效力。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被告开具的两张转账支票(均因账户内存款不足而未能兑现),能够印证被告已实际收到原告货物以及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本院对该些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在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金额基础上再主动让利三千余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79232.8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瑞达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伊牧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9232.80元,并以179232.8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7元,合计人民币5606元,由被告杭州瑞达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