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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孝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伟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书,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刘孝书,女。被执行人:程伟,男。本院在执行刘孝书申请执行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