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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小峰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峰,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5号原告王小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祥洪,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君湛,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峰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由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朝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莉、人民陪审员朱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 朝 晖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仲(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