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蒋丽、曾候兵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蒋丽,曾候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被告蒋丽。被告曾候兵。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蒋丽、曾候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380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