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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吕某某,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任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