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立平、李万英与被告马小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平,李万英,马小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侯立平,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盼庄村道口西大街11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609172726。原告李万英,女,194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开滦石庄平房14排20号。被告马小春,男,1964男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盼庄。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立平、李万英与被告马小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平、李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侯立平、李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