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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立平、李万英与被告马小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平,李万英,马小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侯立平,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盼庄村道口西大街11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609172726。原告李万英,女,194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开滦石庄平房14排20号。被告马小春,男,1964男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王盼庄。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立平、李万英与被告马小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平、李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侯立平、李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