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李明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勇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明勇来到武义县白洋街道宝塔路123号菊琴超市买瓶装水时,发现该超市收银台抽屉内放有许多现金,遂产生盗窃犯意。不久,被告人李明勇再次返回该超市,趁被害人潘某、唐某不备藏匿在超市的仓库内,伺机行窃。次日凌晨3时许,李明勇潜入该超市,从收银台抽屉内盗窃现金和柜台内的香烟时,被睡在超市内的被害人潘某发现,其与妻子唐某上前抓捕,李明勇拿刀抗拒,划伤潘某左手食指。之后,潘某夫妇将李明勇制服并报警。经武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潘某的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勇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物证照片刀一把;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潘某、唐某的病历复印件、照片、扣押刀具决定书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时被他人发现,即持刀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春武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人民陪审员  韩仲元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嫦娟附:(2013)金武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