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环湖路14号聚丰花园3幢第一层附6号。法定代表人:徐利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50号6层、7层。法定代表人:张庆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均,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智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中,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73元,减半收取24386.5元,由重庆巨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鸣 晓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李 乔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译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