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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刘廷柯与荣昌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柯,荣昌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荣法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刘廷柯,男,2007年9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法定代理人罗能燕(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荣昌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934175-X)。住所地:荣昌县昌州街道昌龙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王功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柯诉被告荣昌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廷柯于2013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廷柯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廷柯承担。审判员  卞立跃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