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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荣某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委托代理人荣某,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