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开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友德与吴立、宜兴市宜城镇鑫田摩托车修理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德,吴立,宜兴市宜城镇鑫田摩托车修理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开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张友德。委托代理人吴云燕、唐超(受张友德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吴立。被告宜兴市宜城镇鑫田摩托车修理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北路14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德与被告吴立、宜兴市宜城街道鑫田摩托车修理店(以下简称摩托车修理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德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立、摩托车修理店、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友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立、摩托车修理店、保险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德撤回对被告吴立、摩托车修理店、保险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张友德负担。审判员 黄澄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