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郝某、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郝某,刘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58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郝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郝某、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郝某、刘某乙在栖霞市翠屏街道城关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38000元。原告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某、刘某乙在栖霞市翠屏街道城关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38000元。在冻结期间,上述款项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外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