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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郝某、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郝某,刘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58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郝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郝某、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郝某、刘某乙在栖霞市翠屏街道城关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38000元。原告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某、刘某乙在栖霞市翠屏街道城关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38000元。在冻结期间,上述款项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外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