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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俞春红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春红,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17号原告:俞春红,系嘉善亿宏木业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春红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春红于2013年8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春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苏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