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4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吴丹丹与马立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丹,马立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434-2号原告吴丹丹。法定代理人黄绪彩。被告马立。法定代理人马逢均。法定代理人侯芳。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原告吴丹丹与被告马立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按原达成的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该纠纷已实际得到处理。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丹丹撤回对被告马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吴丹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田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