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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广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广民,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员工,户籍地太原市迎泽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广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孙广民酒后驾驶晋A×××××号黑色天籁牌轿车在本市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红商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孙广民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孙广民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5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广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鉴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孙广民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民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广民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广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收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