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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蒋光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6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蒋光文,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光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昌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