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武引存与被告高生智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引存,高生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佳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武引存,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被告高生智,男,生于1964年5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引存与被告高生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冻结申请,要求将被告在神木县农行的账户:6228482940500845511内的存款金额273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在神木县农行的账户:6228482940500845511内的存款金额27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捻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