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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武引存与被告高生智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引存,高生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佳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武引存,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被告高生智,男,生于1964年5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引存与被告高生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冻结申请,要求将被告在神木县农行的账户:6228482940500845511内的存款金额273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在神木县农行的账户:6228482940500845511内的存款金额27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捻团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