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关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法定代理人关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原告之父。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成尧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仵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