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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关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法定代理人关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原告之父。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成尧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仵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