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君信筑屋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鲁卫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北京君信筑屋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鲁卫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07号原告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振宝。委托代理人李巧强。被告北京君信筑屋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五层H间。法定代表人王文兵,职务总经理被告鲁卫勇,成年。原告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信筑屋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鲁卫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52元,由原告北京金洋恒泰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