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25日。被告俞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