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范杰与董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