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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范杰与董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