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维霞等与杨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霞,董蕊萱,董栓魁,刘会雀,杨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霞,又名王卫霞,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齐西二村*组人。现住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凤喜豪庭小区*号楼*单元***号,农民。申请执行人董蕊萱,女,201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维霞,系第一申请人,董蕊萱之母。申请执行人董栓魁,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齐西二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会雀,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识字,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杨军锋,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北渤海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维霞、董蕊萱、董栓魁、刘会雀与被执行人杨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2)眉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锋履行判决义务151088元,眉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被执行人杨军锋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执行。2013年5月29日我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军锋学校毕业后在部队服役,复员后一直我在外打工,不在合阳县老家居住,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负债较大,其次子患有疾病,生活较为困难,案件难以执行,唯一可执行的财产事故车辆现置于委托法院辖区,本院已经将委托案件退回委托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法执字第0007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