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林华、詹乘福与詹乘福、詹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华,詹乘福,詹雪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杨林华。委托代理人:韦正强,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乘福。被告:詹雪仙。委托代理人:胡日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华诉被告詹乘福、詹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0元由原告杨林华负担。审判员 姜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