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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林华、詹乘福与詹乘福、詹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华,詹乘福,詹雪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杨林华。委托代理人:韦正强,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乘福。被告:詹雪仙。委托代理人:胡日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华诉被告詹乘福、詹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0元由原告杨林华负担。审判员 姜 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