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田丰丰与拜华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丰丰,拜华,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田丰丰被执行人拜华被执行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田丰丰诉拜华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拜华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