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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胡章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胡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负责人:黄乐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章利,男,198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5月,以(2013)贵执字第003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章利所有的皖R×××××号小轿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章利所有的皖R×××××号小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张俐琴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