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涛与苏玉平、苏青、张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苏玉平,苏青,张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江涛。委托代理人张明艳。系江涛之妻。委托代理人闫荣军,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玉平。被告苏青。被告张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涛诉被告苏玉平、苏青、张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江涛承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力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