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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富民物业管理中心与龚万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富民物业管理中心,龚万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50号原告高碑店市富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高碑店市医院。负责人王庆怀,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跃平,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万久,成年,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富民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龚万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碑店市富民物业管理中心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富民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碑店市富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