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卢升、孙威健与徐刚、麻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监字第3号原告卢升、孙威健与被告徐刚、麻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月16日做出了(2012)永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此案应当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 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紫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