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柏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伟业针纺与言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伟业针纺有限公司,安阳市言商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柏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阳伟业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清。住所地:企业代码:56726873-7。委托代理人王爱武,男,被告安阳市言商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利坡。住所地:原告安阳伟业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言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爱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言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伟业公司诉称,2010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伟业针纺工业园销售代理合同,合同期限到2012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工业园的商铺、厂房和公寓,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安阳伟业针纺工业园项目成交额的1.5%,原告每月向被告预付30000元,该预付款日后与被告结算的佣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分七次给付被告预付款20万元,但被告仅协助原告制作点宣传方面的设计外,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为销售房屋做工作,自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代理原告办理一笔交易。综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原告针纺工业园延迟一年之久零销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给付被告的200000元预付款,原告向被告索要时,被告先期承诺及时退还,但此后又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言商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甲方(原告伟业公司)与乙方(被告言商公司)签订一份伟业针纺工业园销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言商公司代理销售原告伟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安阳县柏庄镇万金大道的安阳伟业针纺工业园项目,委托代理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言商公司的代理佣金为所售安阳伟业针纺工业园项目成交额的1.5%,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伟业公司每月3日前提前支付乙方费用3万元整,该费用从伟业公司结算给言商公司的佣金中扣除。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乙方言商公司的责任: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调节,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安阳伟业针纺工业园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4、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完成总房源的85%。合同签订后,原告伟业公司依约分七次共向被告言商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策划预付款。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仅协助原告制作宣传方面的设计外,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为销售房屋做工作,自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代理原告办理一笔交易。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伟业针纺工业园销售代理合同一份、原告支付策划费的单据七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的伟业针纺工业园销售代理合同是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共计20万元的策划预付款,被告却未合同约定积极为销售原告房屋做工作,未代理销售一套房屋,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阳市言商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阳伟业针纺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安阳市言商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长军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孙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树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