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利松、俞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贾利松,俞水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强。被告贾利松。被告俞水凤。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利松、俞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