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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晓红与王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红,王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程晓红,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荃,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王一帆,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程晓红诉被告王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晓红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陈晓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希武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