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魏伟,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计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