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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魏伟,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计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