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刘昌学与庞美珍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学,庞美珍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刘昌学。被告庞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学诉被告庞美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昌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美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学撤回对庞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刘昌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