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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刘昌学与庞美珍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学,庞美珍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刘昌学。被告庞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学诉被告庞美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昌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美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学撤回对庞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刘昌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