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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复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阿力日拉运输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阿力日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复字第242号被告人阿力日拉,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力日拉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力日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1月21日20时50分,被告人阿力日拉持当日K146次元谋至攀枝花的旅客列车车票从元谋火车站进站候车,在候车室内被民警从其携带的三盒桶装方便面内查获海洛因69坨,合计净重352克;查获甲基苯丙胺1坨,净重2.3克。次日,阿力日拉在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内被民警从其右脚所穿袜子内查获海洛因l坨,净重1.1克。上述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曾经犯罪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卷佐证。阿力日拉归案后供述了其携带毒品欲乘坐元谋至攀枝花的旅客列车,将毒品运往攀枝花的犯罪事实,该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力日拉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353.1克、甲基苯丙胺2.3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阿力日拉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阿力日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阿力日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4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力日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沈宝路代理审判员  王艳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