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郑学佃与张刚峰、赵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佃,张刚峰,赵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郑学佃,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安荣、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刚峰,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赵燕春,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郑学佃与被告张刚峰、赵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审 判 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