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冯礼军与张峰、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生,张峰,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生,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旗人。被执行人张峰,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涛,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冯礼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峰、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峰、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王贵生与被执行人张峰、李涛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