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天邦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先金、吴京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天邦物流有限公司,刘先金,吴京信,山东省青岛圣淋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赵克磊,河南省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徐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235号原告连云港市天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凳先。委托代理人韩玉昌。被告刘先金。被告吴京信。被告山东省青岛圣淋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负责人高青。被告赵克磊。被告河南省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赵瑞。被告徐邵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天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先金、吴京信、山东省青岛圣淋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赵克磊、河南省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徐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天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天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孙艳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