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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周卫、吴俊、杨再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周卫,吴俊,杨再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6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石泉南街。法定代表人羊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铭,男,汉族,住盐亭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周卫,男,汉族,住安县塔水镇。被告吴俊,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杨再志,男,汉族,住安县乐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周卫、吴俊、杨再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富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