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兴海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海,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海。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司新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7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依照法定程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兴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范青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