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8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相识、恋爱,于同年10月同居生活,2005年6月24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06年4月20日,双方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被告个性强,经常打骂原告,同时被告不顾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在外不务正业,曾因犯罪入狱,出狱后,被告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被告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12月7日,原告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又各自外出,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起诉要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育。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相识恋爱,于同年10月同居生活,2005年6月24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06年4月20日,双方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双方感情不和。2011年12月7日,原告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又各自外出,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3年6月24日,原告起诉要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生育一女,但是,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也产生了矛盾。2011年12月7日,原告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又各自外出,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王某生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陈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