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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建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长安大厦大堂内左侧。法定代表人:刘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红光,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浪,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法定代表人:祝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明,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吉莉,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建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子萱,建盈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建盈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0150号民事判决,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虽然该申请系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但由于原审判决并未生效,且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01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深圳市国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小波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翟苏南书 记 员  张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