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0日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焕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双城市兰棱镇十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薪美酒店门前时,因会车时操作不当,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方某甲撞倒致伤,被害人方某甲经双城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此起事故被告人李某甲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方某甲无责任。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双城市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现实表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人李某乙、方某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协议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尸体检验、解剖申请书、赔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酌情予以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的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范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