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孟银与王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银,王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刘孟银,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明,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樊瑞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国辰,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乙203号。负责人武秀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银与被告王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孟银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孟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刘孟银负担。审判员 冯伟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齐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