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与何笑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何笑娴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一蓉。委托代理人:王晓。委托代理人:潘游。被告:何笑娴。委托代理人:罗穗芳。原告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笑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笑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0元,由原告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万鑫审 判 员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搜索“”